2019年5月3日,区内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徐某科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人社局以在车间受伤为由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徐某科:男,身份证号370223xxxxxxxx3600 ,自2016年11月22日入职协会这家会员单位,从事现场工作。
事情叙述如下:
1、徐某科自称2019年3月24日发生事故,公司内部调查该日未发生事故及事故报告流程,根据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规定,发生事故后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未查到当天有事故上报记录。附:《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规定》及当班所有上班人员无事故证明签名。
2、徐某科在自称发生事故后的3月24日-5月3日,据调查职工反映在车间来回走动及上下班路上也未见异常也未听见其说起腿部受伤之事。附:职工无目击证明签字(同第一项证明)。
3、徐某科5月3日到车间递交材料说5月1日去医院检查半月板碰伤,自称是3月24日发生事故所致,但其3月24号至5月3日的出勤是正常的,根据其从事工种的劳动强度在长达40天且能够很好完成当班生产任务判断其提报伤情是不成立的,该伤情不能否认在其他场所所致,在病历诊断中自述以前曾经有过左膝关节及右踝关节手术病史。 附:出勤表、工资表及入院记录诊断(既往史)。
4、该职工在进入协会会员企业前从经从事过两家公司,也有类似状告企业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