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假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计生字[2003]81号
各区市计生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了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城镇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假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工作的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均可按本通知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可享受的具体假期
㈠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日起休假3天。
㈡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当日休假1天。
㈢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天。
㈣怀孕12周以下施行人工流产术的,休假15天。
㈤施行人工流产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7天;施行人工流产术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假45天。
㈥怀孕12周以上、16周以下施行引产术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施行引产术或死胎的,休假42天;怀孕12周以上施行引产术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假45天。
㈦施行皮下埋植避孕术的,休假3天。
三、其它事项
㈠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凭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㈡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在规定的假期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问题,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区市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和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
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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