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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以工代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0-09-04 作者:阿拉神丁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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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以工代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 〔2020 〕 3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0〕77号)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 〔2020〕63号)有关政策规定,加大稳就业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扩大以工代训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工代训范围

(一)支持企业吸纳就业。支持企业面向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扩岗位、扩就业。自2020年6月5日 起,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

(二)支持困难企业以工代训、以训稳岗。自2020年6月5日起,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 (企业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营业收入三项指标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10万元。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50万元

中小微企业划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号)执行;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以下统称 “以工代训补贴”。

二、以工代训补贴申领拨付程序

以工代训补贴实行 “零跑腿”全程网办。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应通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按月 (每月30日前)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初次申领)、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含承诺书)、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且工资额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其中停工停业企业还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等相关材料。区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审核后,报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区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补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以工代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

本通知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受理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如政策实施期内专账资金低于建账资金规模30 %时,停止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青人社规〔2019〕18号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人员范围、标准和政策执行期限不变。

三、有关说明

(一)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时间,以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为准 (2020年6月5日及以后)。

(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是指2018年6月5日以后毕业,企业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后 (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

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青岛市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城乡各类人员 (含青岛市以外户籍人员)。

(三)对在本通知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内,企业新吸纳人员原为本单位职工但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不满6个月的,经区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无异议后,可按规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四)青人社规 〔2018〕18号、青人社规 〔2019〕18号和青人社字 〔2020〕57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以工代训和本通知规定的吸纳就业以工代训属于同一类型培训;青人社字 〔2020〕57号文件规定的复工复产培训和本通知规定的困难企业以工代训属于同一类型培训。同一企业、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同一类型培训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 (市)要高度重视,将实施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补贴作为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失业风险应对的重要抓手,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增强企业获得感,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情况,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考核。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区 (市)要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作用,通过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发挥企业服务专员的作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点对点精准推送政策。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解决和答复企业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三)优化经办服务。推动以工代训补贴畅通领、舒心办,各区市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工代训补贴经办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全方位便利企业享受政策。坚持 “能减则减、能快则快”,加强信息共享、大数据应用,最大限度减材料、减次数、减时间。

(四)强化资金监管。各区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资金内部风险防控,加强对以工代训补贴申领条件、申领额度等审核把关。建立 “谁使用、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青岛市社会诚信体系记录,确保补贴资金安全使用,规范使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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