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岛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医保发 〔2022〕 5号
文 件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 〔2021〕 54号文件 规范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区 (市) 医疗保障局、 财政局、 税务分局 , 各有关单位 :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 《 关于进 一 步规范基本 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医保发 〔2021〕 54号) 转 发 给 你 们 , 并 结 合 我 市 实际 提 出 以下 意 见 , 请 一 并贯彻执行。
一、 关于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
自 2022年 4月起 , 我市职工首次参保、 中断参保、 以 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 , 以及跨统筹地区转入我市参保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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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 转入) 等 情 形的 待 遇 享 受时 间 , 统 一 按 照鲁 医 保 发 〔2021〕 54号 文 件 的 规 定 执 行 , 不 再 执 行 我 市 原相 关 文 件 规定。
其中 , 原在军队参加医疗保险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属 , 按 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 , 其待遇享受政策参照鲁医保发 〔2021〕 54号文件第 一 部分第 (三) 款的规定执行。
二、 关于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
自 2023年 1月 1 日起 , 参保居民未在上年集中缴费期 内缴纳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的 , 在缴纳当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 后 , 设置 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含缴费当月)。 在此之前 , 未及时参保缴费或中断参保缴费的居民 , 参保时仍按有关规 定进行补缴并享受待遇。
三、 关于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我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执行时间统 一 按照 《 关于 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 (鲁医保发 〔2021〕 43号) 和 《 关于进 一 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 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医保发 〔2021〕 54号) 等相关规 定执行。
本通知除有明确时间规定外 , 其他相关事项 自 2022年 4月 1 日起实施。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 一 致的 , 以本通 知和鲁医保发 〔2021〕 54号文件为准。 医保经办机构应及 时调整信息系统并做好征缴工作提示。 各类用人单位及灵活
就业人员应按新政策规定足额履行缴费义务 , 以免影响个人 待遇。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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