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山东省--政策法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时间:2018-11-22 作者: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浏览量: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1996年12月26日 (96)鲁地税二函字3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根据我省实际,作如下
规定:
  1.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仍分别按省人事局、劳动局、
财政厅(1989)鲁人福字第2号和劳动局、财政厅(89)鲁劳安字第21
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2.职工劳动保护费的最高扣除限额由各市、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
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13日 国税函[1996]673号

分享到:
官方微信

Copyright C 2009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鲁ICP备18042375号-1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西路425号 电话(Tel):0532-80980773 EMAIL:qdhr_org@163.com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