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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退职职工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时间:2018-11-22 作者: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浏览量: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对退职职工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鲁劳社函〔2002〕159 号2002 年 10 月 19 日) 

 

 

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退职、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滨劳社办函〔2002〕第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规定中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职人员,是指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

 

二、按照《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8〕141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领取一次性退职费的职工,退职前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可以继续使用,也可以一次性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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