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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小知识

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时间:2018-11-22 作者: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浏览量: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小知识

一、贷款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规定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二、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商品房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20%以上的自筹资金,二手房为40%以上的自筹资金(有房龄要求)
    (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五年;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比例、账户余额、购房金额、贷款年限及还贷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实际可贷额度以管理处最终核定额度为准。主要依据以下条件: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
    1、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
    2、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1、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同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的8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二次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8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2、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60%{房龄在10年以内的,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40%10年(不含10年)以上房龄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二次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4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60%)。
      再交易住房的房屋总价款,应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的较低值确定。 

房屋种类

房龄

首付款比例

最高限额(万元)

单方

双方

商品房

20%

36

60

二手房

10年以内(含10年)

40%

21

35

1015年(含15年)

50%

1520年(含20年)

60%

2025年(含25年)

70%

2529年(含29年)

80%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贷款缴存条件的,购买新建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即购买新建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贷能力及其他相关条件并参照借款申请人的意愿由公积金中心综合确定,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房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二手房房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
    (二)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匹配关系,参见下表:

房屋种类

贷款额X(万元)

贷款年限(年)

备 注

新建住房

1≤X3.5

5

表中的贷款额为公积金贷款额 或组合贷款的合计贷款额(公积金贷款额+银行贷款额)

3.5X5.5

10

5.5X10.5

15

10.5X15.5

20

15.5X20.5

25

20.5X60

30

再交易住房 (二手房)

1X3.5

5

表中的贷款额为公积金贷款额或组合贷款的合计贷款额 (公积金贷款额+银行贷款额)

二手房房龄与贷款申请年限之和不长于30

(申请组合贷款的,还须符合银行的二手房审贷标准)

3.5X5.5

10

5.5X10.5

15

10.5X15.5

20

15.5X20.5

25

20.5X35

30

    注:组合贷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保持一致

 五、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以任选其一,选定还款方式后,合同期内不得变更。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加当期应还利息,贷款利息逐月减少,本息合计逐月递减。
       注:在贷款期内,符合规定条件,可以申请提前部分还款或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种类

 住房公积金贷款分为两类,单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
  单纯公积金贷款指职工仅申请公积金贷款。
  组合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因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要,不足部分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对借款人来说是一笔贷款,但借款资金构成,一部分来自住房公积金,一部分来自商业银行,抵押(担保等)权益同属两个债权人。

八、贷款办理场所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到房屋所在区域市管理中心下辖的管理处办理:

    市南管理处:市南区山东路2号乙,电话: 83899503

    市北管理处: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A5楼(敦化路与连云港路路口),电话:66012050李沧管理处:李沧区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8楼,电话:68698187

      崂山管理处:海尔路182-8号半岛大厦5楼办公(具体位于:海尔路与银川东路交叉口东北角,海尔路人才市场南侧) 电话:88978601
    城阳管理处:城阳区正阳路205B6楼,电话: 87757653
    开发区管理处:开发区长江东路313号世纪悦海大厦,电话:86894326
    即墨管理处:即墨市蓝鳌路788号德馨大厦三楼,电话:88576881
    胶州管理处:胶州市澳门路333号天泰金融广场4号楼10楼,电话:82232921
    黄岛管理处:胶南市珠海东路163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电话:85173285
    平度管理处:平度市红旗路23号鼎峰—金融大厦6层,电话:88338377
    莱西管理处:莱西市长岛路156号交通银行3楼,电话:81876620

(信息来源: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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