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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时间:2018-11-22 作者: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浏览量: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2012年2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发〔2012〕9号公布)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青发〔2008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013号)文件规定,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观念,形成全社会关心、帮助残疾人就业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现就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

  (一)政府采购优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要求,自2012年起,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在物资和服务采购工作中,要将参与竞标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评标体系,予以量化赋分。对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以投标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为基数,每超过1个百分点,商务标评分给予加1分,最高加4分;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要视项目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残疾人业户、残疾人福利企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实施专产专供。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2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经营或确定其专产专营的要求,自2012年起,各区(市)(含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高新区)每年在本级政府采购中,至少确定一种产品或服务,安排给残疾人福利企业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由其专产专供。有条件的镇、街道、企业、单位也可以参照本意见,积极推进残疾人福利企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工疗机构、残疾人庇护性生产班组、残疾人业户的产品和服务专产专供工作。

  (三)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要在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发挥带动作用。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要利用本部门、本单位物业管理、后勤服务、卫生保洁、报刊收发等适合残疾人从事的岗位,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从业。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开展就业援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各级残联及其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要建立定期走访机制,深入就业困难残疾人家庭,进行就业政策宣传、就业需求调查、就业岗位推荐、就业情况回访。要大力表彰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积极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设立就业创业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的要求,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先期安排资金500万元,设立青岛市残疾人就业创业引导基金。依托青岛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残疾人企业家协会等组织,积极吸纳社会资本,建立青岛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资初创期和初具规模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通过资本运作,推动残疾人企业的发展,为残疾人创造更多的就业创业机会。

  二、鼓励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

  (六)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岗位补助和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新签订1年以上3年以下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20%的标准给予岗位补助;新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的30%标准给予岗位补助。七区及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高新区的用人单位,与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岗位,并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的,另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就业补贴。五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补贴标准,但不得低于300元。

  (七)残疾人稳岗补贴。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在享受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3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后,继续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按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稳岗补贴。

  (八)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对超过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每超过规定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劳动合同履行期内,七区及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高新区每年奖励用人单位8000元。自2012年起,用人单位每超比例新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五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奖励标准,但不得低于七区奖励标准的60%。用人单位如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超比例要求,即不再享受奖励。辞退原安置的残疾职工另新招用残疾职工不属新安置残疾人就业。符合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补贴或奖励。

  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

  (九)残疾人个体经营补贴。对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自谋职业扶持条件的登记失业残疾人,在经营期限内给予不超过两年的经营补贴,用于残疾人经营场所租赁、摊位租赁等。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月300元,第二年每月200元。

  (十)个体经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对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个体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并缴纳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的残疾人,按照当地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计算的应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对具有本市农村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个体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且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民平均收入的残疾人,各区(市)可根据其实际参保的养老、医疗保险险种给予个人缴费部分适当补助。

  四、扶持农村残疾人脱贫就业

  (十一)支持农村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加强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建设,扶持带动农村失业、无业残疾人就业从业,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将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资金规模,经济效益较好,带动残疾人就业从业10人以上的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经济体,认定为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市及区(市)对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给予一定奖励补贴,其中,对与残疾职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规定发放工资的工商及服务业基地,按照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定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与残疾人签订从业扶贫协议,残疾人年均收入不低于全市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农村种养业和农副业基地,根据吸纳残疾人从业人数,按照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的60%给予残疾人就业补贴。

  (十二)扶持农村残疾人个人从业。对农村从事种植、养殖、维修业、服务业和家庭副业等项目的贫困残疾人,给予一次性从业扶持,扶持额度不低于2000元。资金安排及具体办法由各区(市)自行制定。

  五、促进残疾人大学生就业

  (十三)残疾大学生见习、实习补贴。本市户籍派遣期内未就业残疾大学生到经认定的见习基地见习,见习基地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的见习补贴;到其他用人单位实习,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50%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实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十四)残疾大学生就业补贴。用人单位与本市户籍派遣期内未就业残疾大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岗位,并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补贴。

  (十五)鼓励残疾大学生基层就业。鼓励残疾大学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适合残疾大学生的就业岗位,增加残疾大学生的就业机会。

  六、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

  (十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残疾人,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十七)完善创业孵化奖补政策。鼓励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中心,达到市级中心认定标准的,按照中心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奖励。创业孵化中心要对入驻残疾人创业者开展免费的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和配套服务,并协助残疾人创业者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残疾人创业者入驻孵化中心享受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房租优惠,市财政对市残疾人创业孵化中心的房租及运行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十八)落实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残疾人创业培训、创业补贴、自谋职业扶持、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残疾人自主创业。

  七、扶持重度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十九)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奖励。鼓励各级政府、社会力量举办工(农)疗、托管及其他辅助性就业机构和庇护性生产班组,安排智力、经治疗康复的精神残疾人就业。对达到验收标准,主要用于安置本市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场地购置、建设、租赁,无障碍设施、工作环境的改造,生产设施设备的投入等。

  奖励标准:辅助性就业机构独立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且安置10名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的,给予机构建设奖励12万元;独立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安置20名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的,给予机构建设奖励30万元;独立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且安置30名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人就业的,给予机构建设奖励6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第一年60%,第二至第三年每年20%的标准拨付。

  (二十)辅助性就业岗位工资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庇护性生产班组安置智力、经治疗康复的精神残疾人就业,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并为残疾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工资补贴,符合条件的给予稳岗补贴。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补贴及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政策不适用于辅助性就业机构、庇护性生产班组。

  (二十一)扶持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精神,落实辅助性就业机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政府采购优先、专产专供、资金扶持等措施,鼓励辅助性就业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发展。

  八、加强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十二)鼓励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残疾人参加市、区(市)残联举办的各类培训,免收培训费、鉴定费。残疾人参加上级残联或残联委托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中、高等级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80%的培训费补贴。用人单位通过对残疾人的岗前技能培训使残疾人能够胜任岗位,培训后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800元岗前培训补贴。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十三)鼓励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对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聘请行业能工巧匠,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对失业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残疾人经培训创业成功的,一次性给予师傅800元培训补贴。

  九、工作要求

  (二十四)完善工作机制。各级残联要加强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一管理;各级残联要建立残疾人就业目标考核机制和就业工作监督、检查、奖惩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二十五)强化基础管理。各级残联要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档案、台帐管理工作,要将残疾人就业信息详实、准确地录入全市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要对扶持资金申领人员或单位的资格、条件严格把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各项政策扶持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

  (二十六)加强资金监管。各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要制定严格的资金审核、拨付和考核监督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十、其他事项

  (二十七)资金来源。本意见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按照区与市64的比例负担;四方区、李沧区按照区与市46的比例负担,其他区(市)自行负担。残疾人在市或区(市)残联兴办的残疾人教育培训机构学习或培训,经费由市或区(市)负担;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投资基金、对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奖励资金、市级残疾人创业孵化中心奖励资金由市级负担。

  (二十八)政策对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业、就业享受我市现行促进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残疾人大学生按规定享受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扶持政策,具体实施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办法、程序执行。欠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单位,足额补缴后方可享受对企业、单位的优惠政策。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实施细则,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本意见自20122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223日。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残联教就字〔20096号)、《关于对举办庇护性生产班组安置智力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新政策享受补贴的通知》(青残联教就字〔200922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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