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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时间:2018-11-22 作者: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浏览量: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青政发〔200713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7)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要按照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和门()牌管理制度,实现一体化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坚决杜绝对办理户口人员收取城市增容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专业人员落户条件

1.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内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2)年龄5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

(3)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高级技工或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紧缺专业毕业生和具有特殊才能人员,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高级技工引进工种范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5)年龄2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获得全国性正式比赛前6,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或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2.在市内四区和崂山、黄岛、城阳区(以下简称三区)内有接收单位,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含高级技工学校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3.在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五市)城区内有接收单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技工学校学历)或虽无学历但聘用期达到8年以上并已同时缴满养老保险费年限的,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4.在五市和三区城区以外镇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在小城镇内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聘用的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生、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被这些单位引进的人才,本人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投靠人员落户条件

1.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口其配偶可办理落户。

2.属父母投靠子女的,须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可办理落户。

3.属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只要一方户口在本市,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但不包括结婚后离婚和丧偶的子女。

4.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或病残成年未婚子女需投靠具有本市户口的其他近亲属的,父母在青藏高原工作或在边远省区从事地质勘探工作,其未成年子女或病残成年未婚子女无法随身抚养,需投靠具有本市户口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办理落户。

5.符合收养法规定,已办理收养登记的,可办理落户。

6.经批准回市区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进市区落户。

7.原是本市户口的退学人员、境外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回原户籍地落户。

()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条件

1.在市内四区和三区城区内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配偶有接收单位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

(1)当年实际纳税10万元、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2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30万元以上。

(2)招用城镇失业人员30,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2.外地来青注册的各类企业,在市内四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允许本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签订5年劳动合同、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业务骨干办理落户。三区城区落户条件同比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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