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回复函、案例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年限计算问题

来源:人社局 时间:2019-01-03 作者:阿拉神丁 浏览量:

    【案情简介】

  王某于1985年1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月工资3200元。2009年10月31日,某公司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并就此协商,王某表示同意。双方遂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之后双方对经济补偿支付年限产生争议。某公司认为,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王某不超过12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王某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09年10月31日,经济补偿的计算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并无12个月的限制性规定,故应按其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由于双方在计算年限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9年11月20日,王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公司按照其实际工作年限支付1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44800元。

  【裁决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之规定,王某的经济补偿支付年限应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界,对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和计发年限应分段计算。双方的劳动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由某公司提出解除的。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之规定,王某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可计发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王某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可计发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为1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遂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的经济补偿年限是否应分段计算?该争议的实质是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王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经协商一致解除,由于《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与之前的规定存在不一致,致使当事人对经济补偿的法律适用产生了分歧。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计发经济补偿的年限应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对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前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前后施行有效的国家规定分别计发年限,之后相加,即为经济补偿的计发年限。本案中,王某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为23年,双方的劳动合同因某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最多支付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王某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为1年零10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于这一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也予以明确,该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存在分歧或者是误解,导致在计算经济补偿的过程中出现错误,从而引发矛盾和争议。这一点应当引起用人单位的重视。

分享到: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官方微信

Copyright C 2009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鲁ICP备18042375号-1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西路425号 电话(Tel):0532-80980773 EMAIL:qdhr_org@163.com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