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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社厅 时间:2019-06-26 作者:阿拉神丁 浏览量: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山东省财政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

山东省地方税务

  

鲁人社发〔2015〕45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同时废止。

注解: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12号 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 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29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8〕1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现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的10件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请遵照执行。

  附件: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7日

 


政策拓展:

 

山东省高温费的历史:

1、全省统一的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是1989年由当时的省劳动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发放标准分高温、一般高温和科室三档,每个暑期分别共发放24元、18元和12元。

220068月起,我省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3201581日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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