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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时间:2019-07-26 作者:阿拉神丁 浏览量:

一、补贴范围

青岛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二、补贴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青岛市或山东省城镇登记失业率。

4.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项稳岗返还政策。

三、补贴标准

2019年1月1日起,按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困难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2条及以上条件的企业:⑴2017年和2018年亏损且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⑵2018年和2019年(申请时上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0%至70%;⑶2018年以来企业停产或半停产3个月至6个月且申请时待岗职在10%至30%范围内。

四、申请时限

本年度申请上年度补贴,例如2019年申请2018年度的补贴。

五、  所需材料

1、《青岛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报告》(写明企业基本情况、补贴项目、上年度期初期末职工人数、裁员人数和原因、稳定岗位主要措施及效果、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情况等)。

2、困难企业还需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相关报表及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六、申领程序

申请企业登录青岛就业网(http://qdjy.qdhrss.gov.cn)。

(1)选择进入“我要办事”/“稳岗补贴申报”模块,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2)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录入,并上传相应附件;

(3)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提交。

(4)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审核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会审机制并组织实施,每季度集中会审相关材料,确定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5)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年度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还需报请市政府审议。

七、资金拨付

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企业银行账户。自业务受理之日至发放补贴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因需每季度进行集中会审,补贴发放时间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附件1

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

                      

         年)

                        

                                      填报日期: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上年末职工人数(人)


上年末缴费

人数(人)


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万元)


上年度缴费基数总额(万元)


上年度人均缴费基数(万元)


当地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


上年度企业和个人缴费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缴费金额(万元)


上年度个人缴费金额(万元)


上年度正常减员

人数(人)


上年度裁员

人数(人)


裁员比例(%


申请稳岗

补贴类型

£兼并重组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  £淘汰落后产能

£节能减排  £辅分离    £其他企业

申请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

人数(人)

金额(万元)

职工生活补助



社会保险补贴



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申请补贴合计



企业申请意见

 

 

 

            

                   企业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意见

核定补贴金额占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的       %,补贴金额                万元。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附件3:

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填报说明

 

1.本表为季报表,由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每季度第一个月2日前上报。

2.“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节能减排企业”、“主辅分离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分别反映本地区按照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规定,向符合条件的5类困难企业发放稳岗补贴情况。如果一户企业同时涉及一项以上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只按其中一项填写。

3.“小计”反映本地区按照鲁人社发〔201523号文件规定,向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涉及的上述5类企业发放稳岗补贴的情况,为5类企业相应数额的加总。

4.“补贴金额”反映本地区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的金额。其中,“本季数”指本地区当季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的金额;“累计数”指截至当季,本地区当年累计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的金额。

5.“享受补贴企业户数”反映本地区享受稳岗补贴企业的户数。其中,“本季数”指本地区当季享受稳岗补贴的户数;“累计数”指截至当季,本地区当年累计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户数。

6.“受惠职工人数”反映本地区因企业享受稳岗补贴,职工相应获得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补助,以及参加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的人数。如果一名职工同时享受一项以上前述政策优惠,一年之内只计算为一人次。其中,“本季数”指本地区当季受惠职工人数;“累计数”指截至当季,本地区当年累计受惠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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