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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

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时间:2018-11-22 作者: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浏览量:

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


    1、山东省的规定

1)《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第四条规定:“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规定:“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第八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第九条规定,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
     2、分析
     根据山东省上述规定,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主要有:
    (1)项目及标准:
     丧葬补助费:每人1000元;
   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全省统一确定月度标准。
   (2)列支渠道: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3)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自2003年起,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突破原来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和参照《劳动保险条例》执行的非国有企业,不区分企业类型,除退休人员的费用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三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最大限度的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对于企业权益的保障而言,似乎尚有不足。
    3、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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