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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政策解读

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时间:2018-11-22 作者: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浏览量:

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政策解读

1、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企业职工及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应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如有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还应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的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由社保基金承担上述待遇。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死亡职工或退休(职)人员所在企业属七区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属五市的,其供养直系亲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上述两种情况的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2015年4月1日起,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企业单位离休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遗属,企业所在地属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高新区(以下简称七区)的,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9元;属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四市)的,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92元。

丧葬补助费。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丧葬补助费一律按1000元标准执行。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以丧葬费1000元为基数,10周岁以上的发放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的发放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发放。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救济费。企业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10个月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按规定扣除部分补贴)基数计发。

2、在职死亡人员哪些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如何计发?

在职死亡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包括:

丧葬补助费。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为每人1000元,全额纳入统筹。

一次性救济费。以青岛市10个月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3、工伤和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死亡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享受工伤5-10级待遇的人员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因病或非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人员,其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按在职死亡人员规定执行。

享受工伤1-4级定期待遇的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丧抚待遇执行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金期间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仍按失业保险相关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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