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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时间:2018-11-22 作者: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浏览量:

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规[2018]8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支行:

  为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发挥政策积极效应,搞好新旧政策衔接,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含社会团体、事务所等),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的下列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休学创业普通高校大学生,包括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

  2.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以下简称“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指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5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年度在校生。

  3.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失业人员”)。包括: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

  4.返乡农民工。指本市户籍农村劳动者离开户籍所在街道(镇)从事第二、三产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5.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对于2011年10月1日-2015年6月23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对于2015年6月23日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

  (三)补贴条件。

  1.创业者须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的时间在2011年10月1日以后,且在失业登记、毕业证、休学创业证明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年度时间范围内。对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办理失业登记人员,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需在解聘备案时间之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需办理解聘备案手续。失业登记时间是指城乡劳动者在创业前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的时间。补发、换发《就业创业证》人员以及创业者办理失业登记后创办多个创业实体的,失业登记时间以首次创业前的证件办理时间为准。

  2.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应正常经营一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其中,注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时,需按规定在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申领补贴。

  4.对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间,符合条件但从未申请过补贴的创业者多次创业的,可按照就高的原则补报,予以补贴。

  (四)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原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还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

  3.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或毕业证书认定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毕业年度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休学创业大学生应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

  (五)申领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创业者,可登陆青岛就业网、青岛微就业微信平台、智慧人社手机APP等网办平台进行网上申请,或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

  2.受理审核。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补贴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预约并完成现场核实。现场核实无异议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予以确认,并在《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汇总后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区市审批。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并在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4.资金拨付。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区(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同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六)扶持期限。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期限1年,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起计算。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1年内纳入就业创业管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创业者,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期限计算至退休月份。

  (七)现场核实。各区(市)通过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或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等方式,采取通知核实和临时核实相结合的措施对创业实体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实。对提报虚假材料、虚构创业事实、未开展或中断正常经营活动的,不予审核通过,不予发放或追回一次性创业补贴。现场核实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注册地区(市)、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补贴申请受理期间,组织实施1次现场核实;在创业者政策扶持期限内,至少组织实施1次现场核实。现场核实应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核实后制作现场核实记录(纸质件)并由核实人签字确认。

  (八)补贴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扶持期限内终止创业的,应按照剩余扶持月数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终止创业时间以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注销时间、创业者主动申请退费时间为准。对中断、停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及以上并经现场核实确认终止创业的,以中断、停缴社会保险费时间为终止创业时间。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的,以最早情形时间为准。对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各区(市)应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标注。一次性创业补贴退费由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并按原资金拨付渠道退回。

  二、关于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九)补贴范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并在创业实体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十)补贴标准。对于2013年10月1日-2014年9月30日期间工商注册的创业实体,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对于2014年10月1日以后工商注册的创业实体,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为1.2万元,其中吸纳就业1人以上的(不含创业者本人),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标准为2万元。

  (十一)补贴条件。

  1.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1年以上。

  2.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补缴月份),其中,申领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还需至少1名职工在该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

  3.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人员,须为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对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已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2014年10月1日之后在我市再次创办小微企业,吸纳就业1人以上并通过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视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可以补报补贴。创业者连续参保的,在其不同创业实体内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时间可合并计算。

  4.对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申领享受一次。

  (十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营业执照原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

  3.吸纳就业人员的需提供申领补贴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

  (十三)申领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者,可登陆青岛就业网、青岛微就业微信平台、智慧人社手机APP等网办平台进行网上申请,或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

  2.受理审核。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补贴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予以确认,并在《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汇总后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区(市)审批。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并在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4.资金拨付。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区(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同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三、关于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十四)补贴范围和条件。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创业实体、小微企业的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的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对登记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前,截止补报日从未领取过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创业实体,可按照补报日仍在其创业实体稳定就业的人数,补报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创造岗位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高级技工学校及技师学院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4个月(含4个月),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对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个创业实体或小微企业只能申领享受一次。

  (十五)补贴标准。根据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十六)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

  2.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定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原件;毕业年度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休学创业大学生应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

  3.申领补贴前4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

  (十七)申领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创业者,可登陆青岛就业网进行网上申请,或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

  2.受理审核。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补贴的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予以确认,并在《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汇总后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区(市)审批。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并在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4.资金拨付。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区(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同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四、关于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十八)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含社会团体、事务所等),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其中,创办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参照创办企业申领程序进行受理审核。

  (十九)扩大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范围。从201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1)大中专毕业生;(2)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3)登记失业人员;(4)返乡农民工;(5)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6)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所涉及的分流职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符合条件的网络商户;(7)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8)本市户籍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失地农民;(9)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十)从201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人员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根据其创业实体带动就业情况,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贴息。其中,贷款额度在15万元(含)以下的,给予3年全额贴息;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贷款第一年、第二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三年根据创业带动就业岗位稳定度按比例给予最高全额贴息。创业带动就业岗位稳定度=(贷款期内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月数/核定贷款时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月数)×100%。

  (二十一)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反担保可采取房屋抵押、保证人担保和信用担保。

  1.房屋抵押。申请人提供的抵押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权清晰,未处于抵押或拆迁冻结期,并征得房屋产权人以及同住人同意。

  2.保证人担保。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具有本市户籍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1人,可提供最高4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

  3.信用担保。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取消反担保。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二十二)对2017年12月31日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者,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但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贴息办法按本通知第二十条计算。

  (二十三)符合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以申请日为准)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所涉及的分流职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职工总数25%(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及贴息按每招用规定人员1人30万元标准核定。

  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拓展反担保模式,在适当范围内试点实施社保担保、信用担保;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经第三方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试点实行取消反担保或由担保基金直接提供反担保。试点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企业由孵化基地提供反担保,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符合政策贷款额度的3%给予孵化基地担保费补助。

  五、关于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十四)补贴范围和条件

  1.青岛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上招用人员含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派遣期内本市户籍城镇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高校毕业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

  2.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对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月份(包括欠发),不给予当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3.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原为本单位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二十五)补贴标准和期限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0.7%的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属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0.7%的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3.补贴期限。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3年,其中,对初次申领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同一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被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毕业年度界定为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至毕业次年的7月31日,在此期间被我市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认定为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2014年9月28日起至今未申报或漏报补贴且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仍在本单位正常就业的小微企业,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补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基数按照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时我市公布的缴费基数计算;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补发。

  (二十六)所需材料。

  1.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应提供毕业证书(或毕业证书认定证明)原件。

  2.申领补贴月份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

  第一次申请补贴的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原件。

  (二十七)申领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登陆青岛就业网进行网上申请,或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

  2.受理审核。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补贴有关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预约并完成现场核实。现场核实无异议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予以确认,并在《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汇总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区(市)审批。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并在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4.资金拨付。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区(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同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六、关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八)补贴范围和条件。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在本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九)补贴标准和期限。

  1.补贴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申领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2.补贴期限。除对初次申领补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领取期限与原标准享受期限合并计算。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分别计算,不重复享受。

  (三十)所需材料。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3.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或毕业证书认定证明)原件。

  (三十一)申领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可登陆青岛就业网、青岛微就业微信平台、智慧人社手机APP等网办平台进行网上申请,或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

  2.受理审核。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补贴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予以确认,并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汇总后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区(市)审批。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情况进行复审,并在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4.资金拨付。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区(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同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七、关于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奖补

  (三十二)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市)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载体。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组织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按规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其中注册在高新区、前湾保税港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直接申请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对2014年以后按级次又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再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补。以上符合奖补条件的,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填写《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奖补资金申请表》,加盖公章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初审,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

  对认定为区(市)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由所在区(市)、功能区给予一定奖补,认定、奖补标准及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市)、功能区制定。

  (三十三)阶段性降低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认定标准。从2018年开始,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除符合《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12号)规定的主要功能和基本条件外,在建筑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户数、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数等方面适度降低认定标准。

  1.将厂房型基地建筑面积调整为7000平方米,楼宇型基地建筑面积调整为3000平方米,其中对入驻新技术研发应用、文化创意等创业实体占入驻实体总数达到80%以上的,建筑面积可最低放宽到2500平方米。

  2.将入驻创业实体户数调整为60户,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数调整为200人。

  3.对紧扣新旧动能转换,主要吸纳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新技术研发应用、文化创意、教育培训、家庭服务业等新兴业态的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的创业实体占入驻实体总数达到80%以上的,厂房型基地建筑面积可放宽到6000平方米,楼宇型基地建筑面积可放宽到25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户数放宽到40户,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数放宽到150人。

  4.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创业实体是指工商注册登记(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地址在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时间为3年内的创业实体。稳定吸纳就业是指创业者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通过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对创业者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前已有创业实体的,将入驻在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创业实体纳入认定和奖补范围。

  符合以上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参加2018年度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评选认定。

  (三十四)对各级政府、功能区管委直接投资、租赁或以购买服务方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家庭服务业基地(园区),给予入驻创业实体3年内租金全免政策,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渠道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对市与区(市)联合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补助资金由市与区(市)共同承担。

  (三十五)对社会力量创建、经评估认定的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入驻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享受3年内租金减免政策,具体标准由所在区(市)、功能区制定,所需资金从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健全创业孵化机制,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将创业孵化周期延长至最长5年。实施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政策,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工商注册地区(市)、功能区可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期限由区(市)、功能区确定。

  八、关于省级就业创业平台奖补

  (三十六)推进省级创业型区(市)、创业型街道(镇)、“四型就业社区”(充分就业型、智慧就业型、创业创新型、标准服务型)建设。对认定为省级创业型区(市)、省级创业型街道(镇)、省级四型就业社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补,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申领程序如下:

  1.申请。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型区(市)、省级创业型街道(镇)、省级四型就业社区的,分别填写《创业型区市(街道)奖补资金申请表》《“四型就业社区”奖补资金申请表》,其中,省级创业型区(市)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省级创业型街道(镇)向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省级四型就业社区向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审核。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省级四型就业社区奖补资金申请后,进行审核确认,并在资金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无误后,在资金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省级创业型街道(镇)奖补资金申请后,进行审核确认,并在资金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

  3.资金拨付。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汇总填写资金申批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到市就业服务中心账户,市就业服务中心将资金拨付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省级创业型区(市)奖补资金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直接拨付到区(市)。

  九、关于政府购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三十七)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成果渠道,聘请具备资质的承接主体承担公共就业创业窗口服务工作、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失业创业人员档案管理及相关服务,公益性招聘服务等相关服务,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地核实、信息采集与推送、绩效评估,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信息化建设,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创业明星评审组织,职业培训过程监管和效果评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勘验和监管、职业培训成本调查与评估、对接新旧动能转换职业需求信息调查、高技能人才评审服务等工作,所需资金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具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十、其他事项

  (三十八)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创业实体应正常经营。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正常经营:(1)创办实体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创业者和招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创业实体能够提供具有正常营业收支和一定的盈利能力,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3)创业实体能够提供与工商注册地或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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