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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落户

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时间:2020-07-24 作者: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浏览量:


办理条件:

      符合青政发【2018】13号文件规定,收养人依法收养的子女。
所需材料:
1、 收养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事实收养公证书;
2、 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限出生后已登记户口的);
3、 收养人不是户主及合法固定住所产权人的,需提供产权人和户主的居民身份证、不动产权证;
收养人不是户主及合法固定住所使用权人的,需提供承租人和户主的居民身份证、自管房单位证明或房屋计租表、承租人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备注:
1、 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权利人所有或使用住房的合法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   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直管或自管公有住房(不含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使用证明(承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需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   有权证);
2、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3、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办理落户时,需使用一张个人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  片;
4、除双军人子女外,十六周岁以下人员不能单独立户。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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