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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时间:2018-11-22 作者: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浏览量:

法律文号:鲁劳发[1998]145号

颁发部门:山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6-19

执行日期:1998-6-19

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劳发[1998]145号

各市地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当前我省的企业改制工作正在逐步推开。企业改制给劳动关系的确立、维持、解除和终止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为适应深化企业改革的需要,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鉴证、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工作,对企业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一些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因职工未入股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二、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不入股为理由,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股份制改造后,原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劳动合同中法人名称应作相应变更。确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原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期限。

三、企业被兼并或者企业分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内容。但新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期限。

四、国有、集体企业被出售,出售单位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新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与被出售单位的职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自谋职业的职工,被出售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五、企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劳动保护等待遇。

六、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自劳动者提出续订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不少于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本人提出 订立无固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提前通知劳动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劳动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九、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如集体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等,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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