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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严格执行最低工资相关规定

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时间:2018-11-22 作者: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浏览量:

我市发布严格执行最低工资相关规定

 

日前,我市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青政字〔201540号),自201531日起,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00元调整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6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50元调整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5元调整为14.5元。同时,该文件重点对支付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的范围、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的各类项目、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告程序、企业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罚条款等四方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是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二是加班加点工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等劳动者按规定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三是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四是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规定向人社部门报告。企业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履行报告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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