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符合青政发【2018】13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干部落户。
所需材料:
1、军队干部转业地方入户专用介绍信;
2、居民身份证和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居民户口簿(限落家庭户的)及亲属关系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单位、人才集体户接收落户证明;
5、落户集体户的,须提供在青无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备注:
1、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体现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权利人所有或使用住房的合法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直管或自管公有住房(不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使用证明(承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需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4、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办理落户时,需使用一张个人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5、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应对入伍后户口注销情况进行核查,并附核查情况记录。经核查未注销或情况不明的需要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对户口申报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确认相关信息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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