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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义务兵、士官落户

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时间:2020-07-24 作者: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服务协会 浏览量:

办理条件  

符合青政发【2018】13号文件规定,退出现役义务兵、士官及由安置部门接收并被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易地安置退役士官(兵)。

所需材料:

  (一)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
1、复员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
2、士官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
3、居民身份证和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居民户口簿(限落家庭户的)、亲属关系证明(限入伍后户口所在地址及家庭关系发生变化的)。
(二)易地安置地落户的:
1、复员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
2、士官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
3、居民身份证和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居民户口簿(限落家庭户的);
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单位、人才集体户接收证明;
6、亲属关系证明(限夫妻一方已在青落户和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市的);
7、落户集体户的,须提供在青无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备注:
1、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体现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权利人所有或使用住房的合法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直管或自管公有住房(不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使用证明(承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需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4、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办理落户时,需使用一张个人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5、受理地公安派出所应对入伍后户口注销情况进行核查,并附核查情况记录。经核查未注销或情况不明的需要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理。对户口申报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确认相关信息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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