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符合青政发【2018】13号文件规定, 在本市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在本社区范围内登记为社区(村)公共户。
(一)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二)夫妻离婚,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无合法固定住所的;
(三)历史遗留的空挂户,现仍无处落户的;
(四)毕业、退伍回青,原同户人员迁至社区(村)公共户的;
(五)办理市内迁移未及时落户,后发生变化无处落户,持有《户口迁移证》的;
(六)2003年8月7日前,因刑事拘留、逮捕、劳教及服刑被本市注销户口,现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证件因落户地发生变化或亲属不同意接纳而未能落户的;
(七)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的单位,原集体户应当撤销,户口无处迁移人员;
(八)集体户成员已经离开原单位,现所在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九)其他原因造成的疑难户口。
所需材料:
1、社区(村)公共户落户申请表;
2、落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3、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4、与落户人员情形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如户口迁移证、刑满释放证、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离婚证、户口注销或迁出证明、离职证明等)。
备注:
1、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体现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2、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权利人所有或使用住房的合法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直管或自管公有住房(不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使用证明(承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需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4、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办理落户时,需使用一张个人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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